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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改革的意见(赣府发〔2014〕36号)

    发布日期:2014-10-16    浏览次数: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个核心,积极探索创新价格管理机制,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价格行为,把该管的价格管住管好,能放开的尽量放开,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让价格能够有效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为全省“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健全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价格形成机制。

    坚持放管结合。中央和省定价目录以外的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并通过分行业制定价格行为规范,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目录以内的,通过健全完善公开透明的定价规则和定价机制,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

    坚持底线思维。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完善配套措施,努力化解价格调整对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的影响。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争取在2018年前),全面完成本意见所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政府重点监管价格行为的管价机制。

    二、主要任务

    (四)减少政府定价项目,下放价格管理权限。

    1.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1)放开省管非处方药品价格。(2)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3)取消低价药品最高零售价,建立低价药品清单制度。(4)放开小工业用盐(即纯碱、烧碱这两碱外工业用盐)价格。(5)放开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和自考助学教育收费。(6)放开民办教育收费,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核定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7)放开部分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刑事案件,劳动报酬争议、社会保障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除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除外),以及专利代理、报关、非强制性产品质量体系认证、金银饰品质量检验、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航危天气预报、煤炭地质勘探等专项服务价格。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部门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我省一律放开;根据《中央政府定价目录》的修订情况,适时修订《江西省定价目录》。

    2.下放价格管理权限。对现行的省管价格审批事项,凡由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更方便有效的,尽可能下放。(1)对总装机容量在501-1000千瓦(含1000千瓦)小水电站的上网电价核定或调整,下放给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总装机容量在500千瓦(含500千瓦)以下小水电站的上网电价核定或调整,下放给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2)下放新建商品房住宅公共配电设施配套费制定权限。省发改委制定出台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指导意见,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标准。

    3.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涉企收费。把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清理取消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立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所有收费纳入清单,对外公开,接受监督。清单外的一律不得收费,清单内的逐步减少数量;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部门下放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和简政放权要求明确管理权限。

    (五)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4.逐步建立完整的环保电价体系,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根据国家政策,出台脱硫电价、脱硝电价和除尘电价,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加快环保设施建设,提高运行效率,调动燃煤电厂安装环保设施积极性。

    5.发挥价格在化解产能过剩中的积极作用。按国家统一安排,对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政策,向其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除外)收取相应的政府性基金、附加和系统备用费,不得自行减免。严禁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

    6.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积极探索放开电力用户的用电选择权,建立公平开放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机制,发挥市场调节电力供需的作用。

    7.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按国家统一部署,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同时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建立全省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2015年底前统一对我省所有已通气城市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8.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按国家要求,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以改革居民用水计价方式为抓手,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2015年底前,各设区市和县级市原则上要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7年底前,各县城原则上要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县城以外其他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9.结合公立医院改革,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适当降低设备检查等价格,相应提高诊疗、护理、手术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更好地体现医务工作者的知识、技术、劳动价值,为取消以药补医、建立科学补偿机制创造条件。将省管的医疗服务价格权限下放给试点市。试点市应不增加群众看病医疗费用负担,定价过程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让群众充分享受改革的红利。

    10.改进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按照国家部署,结合医改进程,对药品价格从管理最高零售限价转为管理医保报销支付价格,形成“政府间接引导、医保约束费用,市场形成价格”的新机制。

    (六)健全价格调控体系。

    11.加强对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完善价格调控协调机制,统筹制定价格调控政策。丰富重要商品价格调控手段。推动建立健全重要商品政府储备、商业储备制度,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办法,完善价格监测预警分析制度、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出租车和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料价格变动联动机制。

    12.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加强价格形势研判,健全主要农产品和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实时监测体系,完善有效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预案及工作措施。加强和改进价格信息服务。

    13.完善粮食等农产品保供稳价机制。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严格执行稻谷、烟叶等农产品收购价政策。

    14.完善民生价格政策。在保基本需求前提下,推行并完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继续对困难群众实行水电气等价格优惠或减免措施。深化涉企、涉教、涉农、涉医、银行业、电信业等重点领域收费专项治理。

    (七)完善价格监管机制。

    15.加强对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要进一步完善价格日常管理,改进政府定价方法,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加强成本调查、成本监审和价格成本论证,完善专家评审、专家论证及价格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16.完善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市场价格监督管理体制,细化相关制度措施,形成科学规范、促进发展的价格监管长效机制。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针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大力整治,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倡导价格诚信,推进经营者诚信经营和价格自律。

    17.加强反价格垄断工作。深入推进反价格垄断执法体系建设,设立强有力的反价格垄断执法机构,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

    18.规范农产品流通环节收费行为。落实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加强和规范鲜活农产品交易市场收费监管。

    19.完善价格违法预警防范处置机制。建立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制度,完善价格违法行为监测预警制度和应急预案,健全快速反应体系,形成监测预警、检查处置、政策应对、舆论引导四位一体的价格应急处置快速反应体系。

    20.推进价费信息公开。改进信息公开方式方法,依法及时、便捷公开政府制定价格和收费信息。支持并促进行业组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为经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信息服务。

    三、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制定方案、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九)密切协调配合。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各市、县(区)可依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深化价格管理改革意见或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深入调查研究。围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改革、调控、监管中面临的重点、难点和问题,加强价格改革研究,充分发挥基层群众和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经营者、消费者、专家对价格改革的作用,确保价格改革顺利推进。

    2014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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