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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21-04-15    浏览次数:

    广大师生: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工作安排,我校教职工自4月15日起,可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现就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简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0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疫情期间捐赠支出可填报并税前抵扣)。

     五、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至6月30日。

     六、办理方式及办理渠道

     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或个人所得税APP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七、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1.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办理税款退库。

     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2.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等方式缴纳。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八、年度汇算服务

     计财处正开展“学党史 办实事”服务优化活动,有需要加强年度汇算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的单位,可申请提供上门年度汇算培训。计财处也通过QQ咨询服务群、热线电话、服务大厅咨询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师生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

     九、联系方式

     任聪,87046679;梅亚捷,87046962。



                                                                                                    计划财务处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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