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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个人消费不得开具单位名称发票的提示

    发布日期:2024-04-08    浏览次数:

    校属各单位、广大教职工:

       近年来,我校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近期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审计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多次反馈,我校在2022年以单位名义开具烟、酒、茶发票合计13856.6元;在2023年度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中,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我校以单位名义开具烟、酒发票合计38348元。经核查,以上发票均未报销入账,应该系我校教职工个人消费却以单位名义开具的发票。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发票开具和报销管理,防止出现利用发票管理漏洞套取资金的违规行为,现就个人消费不得开具单位名称发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发票的监督管理,既是保证各项经济活动真实性的必然要求,也是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继续强化作风建设、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具体举措。对此,校属各单位、全校教职工务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要求。校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加强对干部职工对外取得发票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利用发票管理漏洞套取资金的违规行为。建议所有教职工的个人消费不得开具单位名称发票。



    计划财务处  纪委机关  审计处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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