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
实施学分制管理是高校的一项系统改革工程。申请实施学分制管理的高校要加快教学资源建设,丰富课程教学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赋予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课程、学习进度和任课教师的权利;要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认真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学分制管理相适应的教学管理、收费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学籍管理、选课管理、实验室管理、成绩管理、教学质量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学分制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现将《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
2019年12月31日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本科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学生主动学习、个性发展,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规章及《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以课程为核心,以选课为基础,以学分和绩点、加权平均成绩等衡量学生学习的量和质,以达到基本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质量标准。遵照国家标准,结合行业特点,突出能力培养,服务区域经济。
(二)优化课程结构。优化融合课程,调整课程结构,提升课程内涵,突出主干核心课程支撑作用,控制培养方案总学分,科学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将创新创业融入其中。
(三)引导自主学习。引导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过程,自主选择课程,自主选择修读方式,自主选择教师听课。
(四)课业适当增负。以课堂教学为主,适当增加学生课外学习任务,培养学生学习能力。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五条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
学生提前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可以延长学习时间。最长学习年限,由学校规定。
第六条建立健全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度,安排符合条件的教师指导学生学习,制订个性化培养方案和学业生涯规划。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生病、创业、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经学校批准,允许其中断学习进行休学,保留学籍。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应征入伍除外)。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课程体系包括理论课程体系和实践课程体系两部分。理论课程体系和实践课程体系由高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合理确定。
第八条高校应当推进模块化课程建设与管理,丰富优质课程资源,为学生选择学分创造条件。每门课程应当逐步实现至少有2名教师授课,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可以自主选择授课时段、任课教师。
建设一批有高阶性、创新性、挑战度的一流本科课程,积极改进课堂教学方式方法,全面提升课程教学质量。
第九条鼓励区域内高校联合开设优质课程并实现师资、课程的共享与学分互认。
第十条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学时和学分的具体折算关系由各高校自主确定。各高校可参照如下原则计课程学分:
(一)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原则上按16学时计1学分,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原则上按32学时计1学分。
(二)集中实践课程(如军事训练、课程设计/论文、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原则上按1周计1学分;
(三)创新创业、素质拓展按完成的项目计学分。
第四章 选课、免修、免听、重学、补修、先修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课程、学习进度和任课教师。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可以跨学期、跨专业、跨班级、跨学校选课。
第十三条建立课程免修、免听、重学、补修、先修制度。
(一)课程免修。对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生已经修读了教学要求和学分不低于该课程的其他相近课程,且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免修或进行学分转换。
(二)课程免听。对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或免听课程的部分内容。重新学习的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
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等各环节的正常考核。
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以及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课等原则上不得申请免听。
(三)课程重学。必修课旷考或补考不合格的学生,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选修课旷考或补考不合格的学生,可以重新学习该课程,也可以按培养方案要求选修其他课程;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以重新学习相应课程。对通过补考、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四)课程补修。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补修转入专业先前已开设的本人未获得的必修课程学分。
(五)课程先修。学有余力的学生,已修课程全部合格,可申请先修本专业高年级课程。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考核。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需经过考核,课程考核合格,获得学分。多次修读的同一门课程不重复获得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补考。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可以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
第十六条缓考。学生因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首次修读的课程期末考核,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可申请缓考但不能免费重修,实践课程、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可根据学校课程安排实际情况,申请缓考或免费重修一次。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学生修读的跨校课程、开放网络课程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转学学生在外校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或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与现专业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一致,经学校审核同意,可认定为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退学前在所在学校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六章 学习质量评价
第二十一条完善学分标准体系,严格学分质量要求,建立学业预警、淘汰机制。
第二十二条学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GPA)、加权平均成绩是衡量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加权平均成绩计算的课程范围由学校规定,计算结果用于评价同一时段内学生学习质量的优劣,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
第七章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与联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高校要将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课程纳入学校课程平台统一管理,确保课程学分及修读质量。
第二十四条鼓励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开展全日制本科联合学士培养。
第二十五条修读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和联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在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完成。
第八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六条毕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基本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生完成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和联合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依据相关规定发放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学生管理事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执行。未涉及的学位管理事项按照《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高校可以实施按学分收费,收费办法由省发改、省教育、省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高校根据本规定制定本校学分制实施细则和教学管理、人事管理、学生管理、后勤管理等配套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