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报销流程,财务处对报销有关事项进行如下规定和调整,请大家周知并遵照执行:
1、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项目
只对开取了增值税发票的科研课题进行抵扣,项目号前5位为:20031、20035、20022,其余项目不予抵扣。
2、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2016年7月1日后开取的各种营业税发票停止报销。
3、各学院、部门预借或交培训费发票时,须同时交培训合同一份到财务处备案。
4、学生报销差旅费时,在校学生需提供本人一卡通复印件,毕业的学生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以上规定从2016年6月1日起实行。
谢谢配合!
计划财务处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