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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报销有关规定的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16-06-01    浏览次数:

    各学院、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报销流程,财务处对报销有关事项进行如下规定和调整,请大家周知并遵照执行:

    1、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项目

    只对开取了增值税发票的科研课题进行抵扣,项目号前5位为:200312003520022,其余项目不予抵扣。

    2、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201671日后开取的各种营业税发票停止报销。

    3、各学院、部门预借或交培训费发票时,须同时交培训合同一份到财务处备案。

    4、学生报销差旅费时,在校学生需提供本人一卡通复印件,毕业的学生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以上规定从201661日起实行。

    谢谢配合!

     

     

     

    计划财务处

    20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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